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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行商品房明码标价 24类信息须都标出 

2007-12-22来源:新华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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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2日电.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浙江省物价局决定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要求经营者要用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将楼盘简况、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等24类有关商品房的信息明确标出。

浙江省物价局12月21日公布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指出,从2008年2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根据规定,经营者要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代收费用的委托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同时,经营者还要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要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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