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各省区中先出台的一部较为全面的建筑节能省政府规章。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是2006年省政府规章的一类立法项目,具有较强指导性、操作性和前瞻性。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要求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在项目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主要环节上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规定。如在项目审批环节,规定了“建筑工程的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应有建筑节能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不得核准或审批。”在设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审查中,必须要有建筑节能篇(章)。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明确提出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一是要求制定建筑节能规划;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和审核制度;四是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高效低耗用能系统。
此外,《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了法律责任。《办法》从三十一条到三十五条,用较多篇幅力度较大地对政府部门、各方建设主体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
我省属于典型的经济发达但资源短缺的省份,无油、少电、缺煤,95%的一次性能源需从省外调入。而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部分,贡献率约达9%。《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为依法行政、依章办事奠定了基础,将有力促进和保障建筑节能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