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电合同征求意见 欠电费超30天可停电 

2007-03-12来源:人民网阅读:
  • 核心提示:

记者从国家电监会获悉,《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合同规定: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造成的居民损失,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在用电量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按上月电量预先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此外,该合同还对停电进行规定,其中要求供电人提前告知居民,尤其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发表

共 条
相关评论
我也评两句
 姓名:
  

楼盘报道
家居家装

热点新闻


livingyw.com©200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