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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通知,从21日起,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开始执行新规定。
房屋登记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新规定最主要的内容是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改变。房屋登记费以前是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此次则明确按件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另外,个人房产抵押登记以前不收取登记费,从21日起,该项费用也开始收取。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特地出台补充规定,对企业房产抵押登记收费暂缓执行。
新规定明确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已经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时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收登记费和证书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对房屋坐落的街道、路名或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房屋权利人为此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在原证上加注(或修改)的不得收费,重新核发的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