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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租房收入减税10% 

2008-03-14来源:钱江晚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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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将得到税收政策扶持。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政策,出租、购买、建设以及捐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行为都能得到相应政策减免。

  根据通知,有系列税收政策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转让、购买等行为也能享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的减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此外,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也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收入减税10%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征4%的房产税。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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