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王某便从第一买房人郭某手中购得该房,并完成更名。然而房屋逾期交付,王某索要违约金却遇上了麻烦。
塘沽居民王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当时该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为此王先生除了给予房主郭某房款外,又花费1万元在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将所有购房协议、收据等相关资料的名字都改成了王先生的姓名,并加盖公章。按照购房协议,开发商需在2007年9月20日交房,否则每逾期一天就需要向购房人支付房款的万分之0.5违约金。然而直到2008年1月15日,王先生才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并办理了入住手续。由于延迟了115天才住进新房,王先生希望开发商能如约赔偿违约金1249.59元。
王先生表示,他曾先后4次找到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要违约金,均遭到对方拒绝。王先生说:“当时一位姓高的女士告诉我,就算退违约金,公司也是退给第一购房人郭某,而不是他。”随后,王先生至塘沽区消协投诉。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一位自称郭部长的女士表示,当时他们公司是以非常优惠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郭某,并且双方口头约定一旦房子延迟交付,郭某不能索取相关的违约赔偿。然而面对王先生手中协议书上白纸黑字的违约赔偿约定,郭部长坚持要求第一买房人郭某到场共同处理此事,自己还需要和公司高层研究此事。
对此,塘沽消协肖秘书长认为,房地产公司将该套住房的购房协议和相关票据都更名为王先生,便是认定了王先生是房主的身份。因此,此事和第一购房人郭某便没有直接关系,房地产公司更没有必要向第一买房人郭某赔付违约金。按照购房协议上的约定,延期交房,王先生有权向房地产公司索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