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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验房再收房 商品房合同文本要进行修改 

2008-08-06来源:浙中新报阅读:
  • 核心提示:

 新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正在征求意见中。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建设厅、省工商局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2000年版)》进行修改。笔者针对新版合同中新出的条款跟旧版进行了比对,发现新版合同在一些细节上作了更完善的约定,更好地保障了购房者利益。

    车库到底归谁所有要约定

    有关车位、车库等物业的归属,在旧版标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在新版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除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这些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要求双方在附件中具体约定。在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中更明确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与地点。

    可以先验房再收房

    对于交接条件,在旧版中交付条件仅为商品房验收合格并批准交付使用。

    在新版的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中将交付条件扩展了,不但要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还要求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保证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并且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双方提交检测的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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