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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的吴先生来电咨询:“我看了5月30日新报6版的《出租房电费一口价下月叫停》一文,得知6月1日起,出租房实施新的电价收取标准,房东只能以供电局结算价格向租房者收取电费。如果乱收电费,物价部门将进行查处。我发现,文中所说的情况是针对民用出租房的,而我有两间店面出租。根据义乌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商业用电比民用电价格高,如果也让房东按民用电标准收取,显然不合理。因此,我希望新报帮忙了解一下,这次物价部门发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中,对出租的店面收取电费是如何规定的?”
值班员姜景芳帮办:金华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工作人员答复,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要求,出租店面的电费原则上也按照供电局结算价格向承租方收取。线损费用方面,如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不能准确反映线损情况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时确定。另据义乌市供电局95598热线工作人员答复,目前义乌商业用电按0.936元/千瓦时收取。